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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赵天舒:比特币是货币吗?

imtoken转账怎么取消 2023-01-18 20:15:54

比特币自诞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金融监管机构和理论界经常以比特币潜在的金融风险和互联网犯罪为由否认其货币属性。 但是,从当前货币法理论的发展和比特币的功能出发,应该肯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同时也可以妥善解决比特币对现有法律体系和货币政策的冲击。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协会和个人消费者开始接受比特币作为现实中的互联网电子货币和补充货币。 从金融发展趋势看,比特币等类似的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在国际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各国政府,亟待解答:法律应该如何界定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等类似的加密货币能否在法律上被承认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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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比特币货币属性的争议

2013年12月,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针对比特币:“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在法律上不具有可偿性和强制性。它不是我国的货币。”真正意义上的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否定比特币货币属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可能会带来金融风险。

比特币否认者指出,货币当局不可能通过改变比特币的供给量来调节宏观经济,而且由于信息滞后​​,法币无法准确预测虚拟货币的流通速度,因此虚拟货币会造成“输入性通胀” ”,甚至可能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比特币支持者认为,虚拟货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影响是有限的。 即使虚拟货币市场供需失衡不能直接导致货币市场通货膨胀,而比特币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可以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速度和流通货币总量的预估,因此比特币将不会引起通货膨胀。 也有人提出,比特币是一种具有货币功能的数字货币,将发展成为法定货币以外的补充货币。

其次,比特币被认为是网络犯罪的根源。

比特币交易系统在提供便利的同时,让比特币摆脱了国家的控制,实现了匿名性。 这种“货币”经常被不法商人和洗钱犯罪所使用。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臭名昭著的美国黑市购物网站“Silkroad”的案例。 丝绸之路网站只接受匿名数字货币比特币支付,比特币可用于在本网站大量购买毒品和武器。

2、从广义货币法的角度理解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传统的货币法理论受到挑战,法定货币与经济货币的界限逐渐模糊,呈现出趋同性,产生了狭义货币法与广义货币法的区别。 前者是建立在传统货币法理论基础上的货币法,以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种类、发行、循环等为研究对象,后者则建立在对货币开放性和功能性的认识之上。 能否实现转换媒介的功能,是定义货币的货币法则。

(一)比特币法律属性界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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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

比特币的持有者是否拥有比特币?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与数据的所有权问题一致。 因为比特币是一种加密货币,持有者拥有的只是一把“钥匙”,而这把钥匙本身并不是比特币,比特币是完全虚拟的,人们甚至无法找到比特币的身份。 真正的载体。

因此,即使比特币的经济价值得到认可,比特币的持有者也不享有比特币的所有权,因为比特币不是实物。

2. 索赔

比特币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发行。 在此发行过程中,比特币矿工通过运行开源软件计算比特币密钥。 无意表达对私法的任何影响。 因此比特币如何获取利益,收购比特币并不会产生债务。

3、知识产权

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就是用计算机来解决数学问题。 能否得到答案,完全取决于计算机的计算能力。 这个过程不包括任何人为的创造性因素。 因此,比特币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持有者无法获得知识产权。

四、权利客体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私法框架内,比特币持有者无法获得任何特定的权利,比特币因其货币价值而只能获得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客体属性。 也就是说,一旦比特币的货币价值不复存在,它就不再带有任何利息,也就失去了权利客体的属性。 因此,如果法律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那么法律就无法保护比特币持有者的利益。 剥离货币属性后,比特币只是一个数学问题的答案,这个答案在私法上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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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狭义货币法理论的局限性

然而,传统的货币法学理论否定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可能性。 传统的货币法将货币视为一种合法的交换媒介,要求任何人接受以国家发行的货币向对方支付债务。 因此,国家强制流通是获得货币属性的必要条件。 传统货币法学定义的货币形式,即法币,可称为“狭义货币”。

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 但是,在现代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中,在排除强制使用货币的惩罚后,法币实际上并不能仅仅凭借其强制性地位就否定市场对其他交易媒介的接受。 在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快速发展的今天,法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种类货币的挑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事实表明,比特币在电子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媒介,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接受比特币捐赠,甚至在旅游、餐饮等领域也开始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换媒介。存在于行业中。

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日益繁荣、国际货币自由兑换的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货币跨境流通现象,都在冲击货币法的形式主义观念。 与中央发行机构的交换媒介是可能的。 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种广泛的货币法理论,它倾向于对货币进行公开的实质性解释。

(三)广义货币法对货币法律定义的突破

广义货币法与狭义货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是否允许竞争货币的存在。 哈耶克认为,多种货币的存在会带来良性的货币竞争,实现通货膨胀均衡,从而限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收缩。 为此,需要突破法定货币的垄断限制,允许竞争货币的存在。 但与此同时,哈耶克自己也承认,他还没有找到多种货币共存的所有解决方案,他设想的多货币市场是私人公司参与货币发行的市场。 在 1870 年代,完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仍然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幻想,甚至连人类都无法想象。

虽然还有很多未解决的问题,但从目前欧元遇到的阻力和互联网支付的快速发展来看,我们仍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统一货币并不是人类货币体系发展的最佳或最终状态。进入一个大多数货币最终将归于数字价值转移系统的时代。”

简单的否认和打压无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政府需要制定新的政策和法律来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这一切的理论前提是要创造一个能够认可和容忍虚拟货币的理论环境——通用货币法理论。 下面将讨论比特币是否具有必要的货币功能,以及在一般货币法的框架下是否可以被接受为货币。

一、交易媒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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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中接受货币的一方获得货币所包含的价值量(Wertquantum),他可以从其他接受货币的人那里获得与价值量相对应的财产。 因此,一种货币的接受度越高,使用它作为交换媒介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就越小。

图 1 显示了从 2014 年 1 月到 2016 年 1 月比特币地址使用量(使用量是一种交易活动)的增长情况。每日使用量从 83,356 增加到 45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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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接受度正在上升,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媒介。 在此基础上,比特币可以实现民法规定的货币支付义务。 金融工具只要能够固化价值,就可以像法币一样承担货币支付功能。 因为交易市场对一种交易媒介的接受是实现货币支付的唯一前提,而该货币是否具有法币地位实际上是一个不必要的、不充分的条件。

2. 储值功能

货币的第二个必要功能是价值储存功能,指的是货币在静止状态下保持购买力的能力。 比特币不具有金属货币的内在价值,也没有中心化的发行人来控制它的流通。 它确实存在保值不稳定的问题。 但是,这种风险并不能否定比特币的价值存储功能。 如上所述,比特币的价值要素除了有市场需求决定的上限外,还有一个由挖矿成本决定的底线。 进一步推论,储值稳定性的缺陷能否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 保值能力的不稳定性会影响市场对一种货币的接受程度,但这种接受程度是不可否认的。 只要市场上还存在一定规模的以一定价值载体为交换媒介的交易活动,那么这种价值载体就具有广义货币法中的货币属性。 德国学者v.Maydell认为:“货币的最终目的在于它能够作为价值的载体继续存在,货币的价值内容不影响货币的定义。”

3.核算单位功能

货币的第三个必要功能是作为记账单位衡量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统一使用货币来衡量价值,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透明度。 比特币系统使用自己的记账单位BTC,而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地区和网上商店通常使用双重价格,例如欧元价格和比特币价格。 在双重定价中,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通常是原面额标准,而比特币价格则按照当地法定货币的价格折算。 在一般货币法的概念下,比特币具有必要的货币功能,因此具有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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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比特币货币拒绝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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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特币金融风险与非法交易控制

研究比特币对通货膨胀和货币政策的影响,首先要分析比特币特殊的供给方式和货币需求。 比特币是一种没有中央发行机构的货币,但比特币的发行并不是不可控的。 甚至可以说,从设计结构上看,比特币是一种通缩货币。

其供给方式为个人下载并运行比特币软件,参与比特币生产。 比特币产量越多,参与挖矿的人越多,挖矿难度就越高。 据估计,到 2140 年,所有比特币将被开采,达到 2100 万枚。 然而,比特币的发行上限或其通缩性质并不一定会导致比特币交易活动减少,因为比特币是可以拆分的。

我们来分析一下市场对比特币的货币需求。 从交易需求来看,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虽然无法计算比特币交易的具体份额,但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确定很大一部分比特币被用于网络上的非法交易(武器、毒品、人体器官交易),这种以比特币为媒介的非法交易也被很多学者视为比特币的起源。 但比特币并不是网络黑市交易、网络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根源。 事实上,任何金融产品在诞生之初都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炒币需求的根源在于其他替代资产收益的不确定性。 因为从目前来看,全球范围内的暗网非法交易都以比特币为货币,这意味着对比特币存在刚性需求。 在这条需求曲线上,通过非法交易获得的利益决定了市场对比特币的边际需求。 因此,如果能够更好地打击这些犯罪行为,比特币的投机性也会降低,从而大大降低比特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预防性货币需求源于未来收入或支出需求的不确定性。 如果一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法币高速通胀或引发公众对法币和中央财政的质疑,那么比特币很容易成为公众的避险选择。 但在这个问题上,比特币扮演着与黄金和外币一样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比特币的存在不会对中央货币政策产生不利影响。

(2) 比特币洗钱和客户识别系统

根据洗钱法理论,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资金的真实来源隐藏起来,使其流入合法金融循环的行为。 比特币的匿名性和交易的快捷性,确实为国际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这让一些学者感到恐惧。 但实际上,在技术手段上,目前的比特币“区块链”也可以对可疑交易背后隐藏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追溯,但前提是我们需要从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的角度去理解。 《反洗钱法》规范比特币洗钱活动。

相对来说,在比特币接受度更高的德国,有比较完善的比特币洗钱监管理论可供参考。 德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和贷款机构广泛而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我国也有金融机构识别系统。 然而比特币如何获取利益,我国《反洗钱法》的现行规定不足以应对比特币带来的挑战。 原因是我们没有将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作为识别原则应用的参考标准。

因此,无论是从防止比特币洗钱的角度,还是从支持比特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维护其交易秩序的角度,我国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都应该加强比特币交易身份识别系统的应用。 . 并将加密技术融入到现有的反洗钱技术中,作为身份识别系统的必要技术支撑。

四、比特币货币属性对互联网法治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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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从货币而非商品或金融产品的角度来认识和建立比特币交易的监管体系。

这种理论假设会误导比特币的金融市场监管,使主管部门倾向于对比特币交易本身进行监管。 但是,即使利用交易双方身份识别系统这个强大的反洗钱工具进行监管,结果也不会很理想,因为如果从货币的角度来看比特币,你会发现,比特币并非没有价值。

相反,它的使用价值是巨大的。 一个重要的来源是比特币的隐藏支付媒介功能为全球犯罪交易节省了巨额交易成本。 不管会产生巨大的监管成本,一旦比特币交易失去隐蔽性,网络犯罪市场必然会自发寻找其他隐蔽媒介完成交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可以预见,这种交易媒介将不断发展。

因此,有必要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审视这一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现象。 一方面,应该从一般货币法的角度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应该被忽视,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利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的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比特币的交易价值。

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现阶段仍需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但重点应放在打击以比特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犯罪活动上。 同时,应该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是有利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新兴金融产品的保护。 承认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可以为比特币持有者提供侵权保护。

其次,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繁荣。 单靠监管并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政府应对新形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给予它们发展的机会。 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不能改变此类加密货币交易日益增多的事实。 只有承认其金融工具的性质,对其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才是金融法的合理选择。

最后,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 只有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币未来将处于全球货币竞争市场,积极调整货币政策,确保法币实际价值的长期稳定,才能从根本上规避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货币竞争。

虽然货币市场的强监管在短期内有利于国内货币政策的稳定,但从长期来看,完全没有竞争的法币很难判断自身的通胀率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目前金融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受中央货币政策支配的加密货币,可以通过相对可控的货币市场精准推动我国中央货币政策的改革完善。 将比特币视为法币的参赛者可以为法币通胀设置比特币价格警戒线。 比特币的暴涨实际上是通货膨胀过度的警示信号,不能忽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这一市场信号。

文章来源:赵天舒,《浅析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广义货币法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 赵天舒(1984-),黑龙江哈尔滨人,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 目前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和破产法。

注:限于篇幅,本文已略去,未附脚注。